夫妻共有房产只写一人名,风险不小呢

2018-09-10 10:29 阅读(?)评论(0)

夫妻共有房产只写一人名,风险不小呢

 

物权法与婚姻法的交叉:

物权法采用登记主义原则,对外按登记公示对善意第三人产生公信力,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(《物权法》第九条)

婚姻法采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原则,有约定从约定,无约定从法定。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房产归属于一个人,登记在一个人名下,这所谓约定财产制;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婚后买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。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 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夫妻法定财产制属于《物权法》第九条之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。

 

事前防御措施:

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,另一方依照《婚姻法》的规定取得共有权利。根据《物权法》及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夫妻双方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为夫妻共有,以反映真实权利状态。

 

法律风险:

1、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掉,基于单独登记产生了公示公信力,未登记的一方承担不动产可能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。

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:物权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此规范,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(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 (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 (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。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,参照前两款规定。(《物权法》第一百零六条)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,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,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(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)

2、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设置抵押,基于单独登记产生了公示公信力,未登记的一方承担不动产可能被他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风险。

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,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,抵押无效。但是,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,抵押有效。(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)

案例:2005年张某与何某登记结婚,2008年双方购买涉诉房屋,2009年北京市某区住建委对涉诉房屋填发了房产证,在该房产证中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,权属状况为单独所有。2012年陈某与刘某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约定刘某向陈某借款850万元,同日,陈某与张某、刘某签订《抵押担保合同》,约定张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涉诉房屋向陈某提供抵押担保,张某还承诺:张某是经合法登记的、抵押物的唯一所有权人。之后,各方对上述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公证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上述借款协议到期后,刘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。陈某以刘某、张某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涉诉房产,何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,理由是其与张某为夫妻,涉诉房产为张某与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,被驳回后何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,主张陈某知晓涉诉房屋共有情况,要求法院确认《抵押担保合同》无效,并停止对涉诉房屋的强制执行。法院经一、二审审理后,最终认定《抵押担保合同》属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,但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不因处分权欠缺而无效,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,且张某在《抵押担保合同》中保证并承诺其是涉案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,并且该《抵押担保合同》经过公证并由此制作完成公证书,应当认定陈某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,法院最终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。

 

事后救济:

涉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?另一方可以主张第三人善意取得不成立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

(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 (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(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 (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 (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 (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)

如果配偶一方以不合理价格处分共有房屋,第三人与其恶意串通的,另一方可以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,并主张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,即使房屋已经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或为第三人设定了抵押权,恶意第三人也不能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,受损害的一方配偶仍可主张确认其财产共有权利。

另外,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是对转移财产的救济: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即使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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